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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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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项目是指加速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要求,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拟向社会公开征集参股子基金。注意本次是第一申报,是安徽省不能错过的好机会。

定义:安徽省引导基金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由省财政厅代行出资人职责,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制形式登记注册设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省引导基金主要通过设立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方式主要包括与社会资本,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资金等共同发起设立和对已有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两种方式。省引导基金主要投向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主要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

关于子基金类别

子基金类别分为发起设立子基金和增资设立子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分为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两类。

(一)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主要投向符合全省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具有区域比较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省-市(县、区)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合力。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为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含地方政府出资平台)资金。

(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主要投向1-2个高新技术领域的先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相关领域产业链上下游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国内领先的重点行业、产业领域。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为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业孵化平台直接或间接参股的投资企业等。

关于申报主体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申报主体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报主体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其实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荐一家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关于申报条件

(一)发起设立子基金。

1、申报主体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有较强的募资能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增值服务;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省内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2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提交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董监高人员(或合伙人)、核心投资团队成员未受到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刑事或行政处罚;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2、拟设立的子基金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需在省科技厅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中选择,若申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的,托管银行可以在国家基金招标确定的银行中选择)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各出资人保证资金按出资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承诺按草签的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运营管理子基金。

3、拟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资金存放、投资范围、投资区域、投资要求、管理费、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终止与退出等需符合《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附件1)规定要求。

(二)增资设立子基金。申报省引导基金出资时,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投资运作;已完成基金产品备案,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省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子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子基金的存续期、资金存放、投资范围、投资区域、投资要求、管理费、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终止与退出等需符合《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规定要求。

安徽省咨询热线:0551-65300518或18755150022(微信同步)

关于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合伙制。

(二)注册地址。安徽省。

(三)规模及出资。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子基金以货币形式出资。省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可采取一次募集或分期方式出资,出资比例与其他出资人保持一致。子基金出资人应于子基金发起设立或增资设立后半年内完成首期出资,首期出资不低于总规模的30%。省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社会出资人的资金应先于省引导基金到位。

(四)投资方向。子基金主要投向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主要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子基金投资省科技成果库中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应将不低于80%的项目和资金投资在省内。

(五)进度约束。出现下列情况省引导基金可无条件退出:①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②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③子基金设立后2年内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30%,设立后在4年内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60%的;④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⑤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归口指导。子基金设立后的业务归口指导部门为各级科技部门。

关于材料报送

(一)申报主体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申报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基金合作黑名单,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二)子基金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省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2)。

(三)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拾份,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四)申报材料报送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请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284291663@qq.com,电子版材料须与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
关于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寻找捕捉、路演展示、研发转化、向往汇聚”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早期项目投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设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金定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和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定位需求,省引导基金聚焦“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建设等重大战略,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基金)对接,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等创新源头对接,与创业投资、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接,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形成合力。主要投向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主要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推动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特别是在高新区(开发区)、县域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支持力度,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为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重点培育,多级联动。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基金,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资金合作,重点支持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设立公司制的省引导基金,并通过公开征集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设立省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

放管结合,强化监督。根据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建立基金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基金监督考核,有效防范风险。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名称。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资金来源及基金规模。

从2018年起,连续5年,从省级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累计安排20亿元用于设立省引导基金。省引导基金通过放大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规模,5年内总规模不少于50亿元。

(三)出资人。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代行出资人职责。

(四)资金存放。

省引导基金原则上应在省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或国家基金招标确定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放资金。

(五)基金投资方式。

通过设立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1.设立子基金。

(1)设立方式。省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国家基金,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资金等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方式设立子基金。

(2)存续期。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6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3)资金存放。子基金原则上应在省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或国家基金招标确定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放资金。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

(4)投资范围。主要投向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主要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

(5)投资区域。子基金应将不低于80%的项目和资金投资在省内。

(6)投资要求。单支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其中,省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其余资金依法募集。

(7)管理费。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原则上按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1%。子基金管理机构年度管理费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惯例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原则上管理费不得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

(8)退出。通过被投企业首发上市或并购、“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诉诸于司法途径等方式实现退出,基金存续期满未能退出的,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退出。

2.直接股权投资。

(1)资金存放。资金存放于省引导基金资金托管账户。

(2)投资区域。直接股权投资的项目和资金均在省内。

(3)投资要求。用于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省引导基金实缴资本的25%。

(4)其他。存续期、退出等参照子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的管理主体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协调,确定省引导基金的发展方向和放大目标;研究制定省引导基金监管相关配套制度;指导省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规程和运行;审定省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等;批准子基金设立方案;对省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等。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成立省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知名科技、管理、法律、投资、财务等领域专家担任,负责对省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直接股权投资和重大事项等进行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符合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条件的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子基金设立申请、尽职调查、运行管理、退出回收等工作,以及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等。

五、基金的管理机制

(一)成果对接机制。

省科技厅建立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结合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纵、横向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对接服务。省科技厅建立统一开放的基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投资管理服务,实施“募、投、管、退”全链条系统管理,推动项目与资金对接。

(二)落地转化机制。

子基金投资方向须符合我省高新技术领域发展需要,子基金投资省科技成果库中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管理机构未达到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进度的,不得再次申报发起设立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省引导基金可无条件退出:①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②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③子基金设立后2年内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30%,设立后在4年内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60%的;④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⑤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三)让利退出机制。

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和直接股权投资被投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购买省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和被投企业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在子基金设立或直接股权投资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额转让;在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省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子基金成立或直接股权投资之日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子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直接股权投资中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规定适时退出。

(四)收益奖励机制。

子基金清算完毕后,省引导基金在该子基金中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其收益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10%奖励给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50%作为省引导基金收益。省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退出后,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投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其收益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20%奖励给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60%作为省引导基金收益。

(五)风险防控机制。

省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债务承担责任。省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不分优先劣后,不得明股实债。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中禁止从事的业务。

省引导基金按季度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建立基金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省引导基金投资损失率原则上不得超过40%。对投资损失率超过40%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约谈,核实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必要时可重新组建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调整相关管理机构,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建立重大事项公示制度、资金托管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等,加强对省引导基金的指导和监督。省引导基金应当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以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可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省引导基金按规定纳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范畴。

六、其他

本方案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引导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政府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安徽省咨询热线:0551-65300518或18755150022(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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