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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申报条件和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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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培育、多级联动,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放管结合、强化监督”的原则,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


安徽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建设。


安徽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经市县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安徽省子基金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有较强的募资能力;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三)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2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五)有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董监高人员(或合伙人)、核心投资团队成员未受到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安徽省子基金申请者应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企业近期的审计报告;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与省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申请者除符合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确定,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已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其中省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作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省引导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省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安徽省子基金可采取一次募集或分期方式出资,省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同等比例出资,并在其他出资人出资后再行出资。出资人应于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首期出资不低于总规模的30%。


安徽省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6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安徽省子基金设立流程:

(一)设立申请。拟与省引导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主发起人,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子基金设立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尽职调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审核。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五)社会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意见,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议,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子基金向社会公示。

(六)批准设立。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七)签署协议。省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出资人签署合作(合伙)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资金到位序时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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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20-01-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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