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成果完成单位应该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有规定或约定的,也应当符合法定最低标准。
(1)奖励的数额。修订后的《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最低标准从20%提高到50%。采取转让、许可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不得低于转让、许可净收入的50%;采取作价投资方式的,奖励额度不得低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50%。所谓“净收入”,教育部、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的法律法规中,将转化收入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后的部分确认为净收入。以《天津市促进成果转化条例》为例,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部分。
(2)奖励的对象。法律规定为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包括完成人和转化人。对于贡献,除了“重要贡献”外,相关政策中还出现了“主要贡献”一词,在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同时进一步扩大激励范围,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按照《成果转化法》和《若干规定》执行。
(3)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高校院所的领导干部中很大一部分是科技人员,对于“双肩挑”人员能不能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高校院所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干部可以获得现金、股权等奖励或者报酬。但是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领导干部是科技人员。二是该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领导干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执行分类管理原则,即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则不受限制;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于正职领导任职前获得的股权奖励的处理措施,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高校院所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任职后应及时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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