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进口清关代理上海清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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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货证相符。
(三)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该批食品进行综合判定:
(一)经判定符合要求的,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后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二)经判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的,视情况做销毁、退货等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