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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几个要点条件

1.什么是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给出了明确定义。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科技成果是通过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成果。二是科技成果应具有实用价值,是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简单说就是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成果转化法》指出了成果转化的六种形式,其中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转让是指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转让的是所有权。许可是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许可的是使用权。作价投资是将科技成果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关于作价投资的主体,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高校院所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该规定允许高校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


3.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下放。高校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归国家所有,具有国有资产属性,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现已下放给了高校院所。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三权下放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高校院所要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


4.以市场方式定价,取消强制性评估作价要求。《成果转化法》建立了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并且规定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但是根据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科技成果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应当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与协议价格的不一致,使得成果转化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隐忧,抑制了高校院所的积极性。3月29日财政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打通了国有资产作价评估这个堵点,规定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5.后续市场价值变化的勤勉尽责。科技成果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转化后市场价值的变化同样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根据现有政策,依法确定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是免责的前提。教技厅函〔2017〕139号文,将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确定为勤勉尽责行为。


6.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成果完成单位应该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有规定或约定的,也应当符合法定最低标准。


(1)奖励的数额。修订后的《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最低标准从20%提高到50%。采取转让、许可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不得低于转让、许可净收入的50%;采取作价投资方式的,奖励额度不得低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50%。所谓“净收入”,教育部、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的法律法规中,将转化收入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后的部分确认为净收入。以《天津市促进成果转化条例》为例,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部分。


(2)奖励的对象。法律规定为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包括完成人和转化人。对于贡献,除了“重要贡献”外,相关政策中还出现了“主要贡献”一词,在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同时进一步扩大激励范围,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按照《成果转化法》和《若干规定》执行。


(3)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高校院所的领导干部中很大一部分是科技人员,对于“双肩挑”人员能不能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高校院所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干部可以获得现金、股权等奖励或者报酬。但是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领导干部是科技人员。二是该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领导干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执行分类管理原则,即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则不受限制;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于正职领导任职前获得的股权奖励的处理措施,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高校院所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任职后应及时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7.关于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分配与工资总额。新的法律法规打破了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受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根据规定,高校院所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纳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额,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在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中,明确了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8.改革趋势。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的23项改革举措,其中4项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分别为: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除第1项在8个改革试验区推广外,其余3项措施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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