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安徽省反馈,咨询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如何衡量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可用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吗?如何评价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如何评价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判的指标和方法,好比一根指挥棒,直接关系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等各参与方的行为导向。本文就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导读,厘清其中的关系。
一、科技成果转化率解析
无论是官方文件还是媒体报道,经常会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率越高,表示转化情况越好,转化水平越高;越低则表明转化情况越差或水平越低。这个指标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转化科技成果数/应转化科技成果数
公式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已转化科技成果数”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均可以统计出来,得出确定的数据;二是“已转化科技成果数”包含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即前者是后者的子集。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是完全可以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的。
由于科研活动的特殊性,科技成果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已转化科技成果数”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难以统计出来,即便如此,也难以保证前者包含于后者。
乍看起来上述两个条件不是问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科技成果”是一个边界不清晰的概念。
1986年版《现代科技管理词典》将“科技成果”定义为“科研人员在他所从事的某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试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此处的科技成果与科技项目或课题有对应关系,在我国各种科技成果管理官方文件中,基本上是按照这一定义来界定科技成果的,不同文件的规定可能会有些差异,但差异不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这个概念极其宽泛,包含了《现代科技管理词典》所定义的“科技成果”,也包括进入公共领域的科技知识、科技信息等。从中还可以看出,一项科技成果可以细分为若干项子成果,也可以将若干项相关科技成果整合为一项科技成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乍看起来,这一定义是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是一样的,只是增加了一个括号而已,但这一括号却使科技成果的范围大大缩小了。从中可知,任何一件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是科技成果,但科技信息、科技知识就不被认为是科技成果了。这也意味着,在一个科技项目的研发中,取得若干项知识产权,就可视为若干项科技成果。
另外,科技成果具有相对性,在某一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取得新的科技成果,这被视为科技成果转化还是另一项科技成果?似乎两种情况都讲得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已转化科技成果数”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不仅难以统计,即使统计出来了,也不能保证是按照同一个标准统计的,或在同一个时间段里取得的,即不能保证“已转化科技成果数”包含于“应转化科技成果数”。如果将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作为分母,将已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作为分子,所计算出来的数值,不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率,原因就在于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十一)条规定,主管部门及财政、科技部门在对高校、科研机构的综合评价中,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评价结果占多大的份额或权重,取决于该高校、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对于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或者对于研究型高校,应以知识创造为主,科技成果转化为辅,则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应该小些。对于教学型高校,人才培养的权重较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也应相应减小。对于以应用研究为主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应该适当加大。
(一)政策导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对评价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分类评价
该意见第一条提出分类评价的原则,即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2.根据科研机构所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该意见第四条提出,科研机构实行章程管理,由章程规定该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等。在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价时,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设置相关指标的权重。
3.以5年为评价周期
该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提出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
4.分类对科技创新基地进行评价
该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了三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重点评价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重点评价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重点评价科技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对不同类型的基地,因其功能定位不同,评价重点也不同,应根据其功能定位设定评价指标体系,而指标体系必须充分反映其功能定位,这样才能通过评价促使各类基地履行其职能,实现其目标。
总的来说,对机构的评估要抓住两点:一是分类,根据该机构的功能定位和科研活动类型设置评价指标,对应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活动,采取市场评价方式,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之一,并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二是评价周期,以中长期为主,并进行年度抽查。
(二)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政策的运用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应该根据该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进行综合评价,避免只使用其中1~2个指标或者只进行定量评价,不能忽视定性评价。
不过,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
案例解析:
某市在高校分类评价指标中,设置了三级指标,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级指标“办学质量与水平”中第5个二级指标“社会服务”里的一个三级指标,且以“科技成果转化到账金额”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指标。对学术研究型、应用研究型、应用技能型高校,该指标的权重均为3分;对于应用技术型高校,该指标的权重为2分。
该市的做法值得肯定的是,根据高校的功能定位不同进行分类评价,而且设置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但从其评价指标体系来看,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存在以下不足:
1.指标设置不合理
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到账金额”一个指标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是片面的,不利于引导和促进各种类型的高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权重设置不合理
对于不同类型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权重差异小,分类指导不够。其实,与学术论文、论著等一样,科技成果转化也是高校的一项重要产出,强化学术论文、论著要求的,应弱化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则要相应弱化学术论文、论著的要求。学术研究型高校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重点,学术论文、论著的权重应提高些,科技成果转化的权重应降低些;应用研究型高校以培养应用研究与开发的创新人才为重点,应用技术型高校以培养专业知识和技术应用人才为主体,这两类高校应弱化学术论文、论著要求,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能型高校以培养专科层次的操作型专业技能人才为主,学术论文、论著和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均应降低。
3.数据采集不方便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的解释,“科技成果转化到账金额”是指“高校作为第一实施主体所拥有的成果转化为产品、服务、技术等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到账后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这一解释仍然比较模糊,与高校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无法对应起来,即该指标无法直接获取,仍需要专门采集。另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票)的,是以取得的股权(票)价值计入还是不计入,抑或以获得的分红及转让股权(票)所得金额计入?从该指标的解释来看,应该是不计入。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4.将科技成果转化归入“社会服务”也不尽合理
科技成果转化应是一项科研产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出有很大的相关性。其实,高校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应该是为了转化,因此可将专利等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论文论著等归入同一个二级指标。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科技成果转化与学术论文论著、知识产权并行列入一个二级指标的三级指标,也可单列为“科研产出”的二级指标,以“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为依据设计评价指标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用于对高校的综合评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咨询:18755150022(微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