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及更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案例分析!
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什么会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结果?
主要是对“同期总收入”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根据《认定办法》的第三章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八个条件。其中的第六条: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里所说的同期总收入,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第三章节认定条件的第四条中提到,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上述所列收入体现在会计报表中通常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居民企业处置股权根据文件规定属于转让财产收入。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即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股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这也正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同期总收入的一个误区。误认为在算同期总收入时是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金额。但是,文件明确规定是处置股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净收益。
显然,方法B的计算是符合文件规定的,但是计算出来的结果,会导致T公司不符合《认定办法》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第二条: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这样,由于对财产转让收入的理解发生错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符合条件,导致T公司2016年度不能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专业导师解疑答惑。